为标准人民陪审员司法礼仪,建立人民陪审员良好形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标准(试行) 》和《人民陪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践,制定本标准。
1、参与审判活动着装整齐大方,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
2、仪容要正经。男同志要刮净胡须,女同志不能花枝招展,不佩带样式夸大的耳环、项圈等,不染五颜六色指甲,不将头发染成奇怪色彩。
3、在庭审中坐姿规矩、精力会集、专心庭审,不可以从事与庭审无关的事项,不得有危害法院形象的不雅观举动。
1、按时参与陪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私行脱离审判席及随意进出、走动。
5、不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说,如遇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宣布的定见重复或与案子无关,可适当提示,但不能以僵硬言辞责备。
6、相等对待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避免易引起当事人误解、影响案子处理公信度的言行。
2、与当事人攀谈要重视礼节,做到言语热心、用词精确、声响明晰、情绪诚实。
3、不得私自接见当事人和与案子相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承受当事人、当事人的好坏关系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请客送礼或参与由其付出费用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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